青工信中〔2022〕88号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2〕4号),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确保各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
附件: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
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4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政策实施细则。
一、税费优惠类措施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扩大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将享受政策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落实落细西部大开发等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四)落实延长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等税收政策执行期限政策。
(五)全面落实好国家2022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金融支持类措施
(六)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度,按照“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申报材料、获得批文或备案注册和成功发行股票”五个阶段,分阶段给予合计100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根据挂牌进度,按照“股份制改造、券商推荐、挂牌审核和获得挂牌文件”四个阶段,分阶段给予合计200万元的奖励;对挂牌企业在北京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通过公开市场直接融资。对企业通过公开市场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开展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融资费用按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十)对省内融资担保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在5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在2%以内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降费奖补资金。
(十一)对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阶段性参股方式注入资本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十二)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发生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为解决创业者资金短缺的困难,降低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创业成本,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十四)为扶持民族特色产业发展,维持我省民贸民品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减轻贷款压力,财政部门对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2.88%为上限给予贴息支持。
(十五)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发放贷款形成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给予20%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银担合作机制下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发放贷款形成的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按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分别给予30%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2021年1月1日以后通过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发放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3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偿,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
三、科技创新类措施
(十六)采取奖补结合等方式,围绕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着力打造5-10个各具特色的区域创业创新载体。
(十七)支持企业主导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由企业先行投入,财政给予后补助、奖励等支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多种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
(十八)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扩大创新券规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每年度累计发放不超过20万元、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每年度累计发放不超过5万元标准的科技创新券,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十九)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和关键核心技术首购、订购的支持力度,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我省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青海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奖励。
(二十)对研发投入强度较高、技术创新性突出、发展绩效显著、研发团队和基础条件好,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引进技术落地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择优按转移转化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给予不高于企业三年累计缴税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所需补助资金按行政隶属由省和市(州)根据财政事权8:2比例承担。企业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1倍以上。
四、激励奖励类措施
(二十二)支持有基础、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当年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培育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其中:批发企业20万元,零售企业10万元,住宿和餐饮企业5万元。
(二十三)对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步行街”最高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省级特色步行街”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拟培育的县域商业步行街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
(二十五)对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并获得名次的项目按照获奖等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二十六)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支持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八)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中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再奖励90万元,采取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在创新风险补偿、人才引进培养、土地供应、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十九)对我省各市州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开展评估。对上一年度评估中表现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由上述地区专项用于优化发展环境、助力中小企业纾困。
五、补助补贴类措施
(三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区域性冷链集配中心)配送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县域商业设施改造提升,推进传统商业连锁化、数字化转型,品牌连锁便利店规模化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含集散市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餐饮业提档升级、青海特色餐饮业品牌化建设(含拉面产业)、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的分拨中心、线上线下展销中心、电商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开发小程序、信息化系统建设,特色产品线上专场活动现场推广、第三方电商平台展销,按其建设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一)支持各地政府通过自建、合作、委托等方式,与电商、邮政、快递、商贸流通等企业在西宁、省外建立前置仓,为全省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提供农畜产品免费仓储,提供包装、运输、代发货、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每年根据企业实际支出(包括年度仓储租赁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2022年至2024年。
(三十二)支持综保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外贸企业在境外设立展销中心、展示中心、海外仓等国际营销网络,进口商品直销平台,省级口岸核心能力及通关便利化服务设施建设,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
(三十三)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外向型企业新建(含改扩建)生产厂房建设、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降低外向型企业生产经营综合成本(厂房租赁、营销、物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和出口产品检测、水电气暖等),外向型公共服务平台、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等贸易数字化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和线上对接会等专业化的市场对接活动。
(三十四)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高耗能、高耗水以及水、电、气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除外),其上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等生产要素对其缴纳占比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五)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不高于100万元补助。
(三十六)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合作交流活动的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参展费用补助。
(三十七)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软件开发、线上销售、品牌打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数字化改造,生产设备智能化、普及应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制造执行系统和数控技术的省级“专精特新”及培育库企业,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八)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引导鼓励采购人预留采购份额,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税费优惠类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